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9号显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环路证券营业部存在2018年度未完成CISP任务报送累计达20次;未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13名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不到位,1名证券经纪人未进行岗前培训,1名证券经纪人证书未按要求发放,1名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未及时变更等;客户适当性、反洗钱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对开通科创板权限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排查,未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问题反映出东海证券福清中环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东海证券福清中环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据2018年年度报告,东海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59%;第二大股东为山南华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22%;第三大股东为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3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环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环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度未完成CISP任务报送累计达20次;二是未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三是13名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不到位,1名证券经纪人未进行岗前培训,1名证券经纪人证书未按要求发放,融易新媒体,1名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未及时变更等;四是客户适当性、反洗钱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对开通科创板权限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排查,未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
以上事实有CISP系统任务完成记录、监管谈话纪要、经纪人档案、书面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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