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经济 > 毒杀犬只情节严重的涉刑事犯罪 专家解读向他人犬只投放有毒物质行为(2)

毒杀犬只情节严重的涉刑事犯罪 专家解读向他人犬只投放有毒物质行为(2)

2024-07-14 09:15:01来源:法治日报

文章导读
“我家狗狗才3岁,之前吃了地上有毒的东西,一下子就完了。”7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燕保康润家园小区,李月虹(化名)提起一个多月前发生在小区里的毒杀犬只事件,仍伤感不已。今...

  对此,有网友认为,一有不满就投毒,这太可怕了,也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还有网友评价,在公共场所给犬只投毒,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幼儿误食的情况,对这种行为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也有网友直指养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反思。有网友表示:家人都特别怕犬,尤其是体型较大的犬,遇到不拴绳的犬就僵在原地不敢动,“养犬人也该想想,遛犬不拴绳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网友说,这也是一些不良养犬人扰民的后果,犬到处拉屎撒尿,养犬人不清理,甚至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必须对养犬人严加管教。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认为,因饲养宠物发生纠纷时,应当诉诸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矛盾,而不应采取“一毒了之”的违法甚至犯罪手段偏激化应对。与此同时,养犬者也要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文明饲养、严格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毒狗违法甚至触犯刑法

  有受访者说,自己所在小区之前也发生过毒杀犬只的事,最终不了了之,“这种投放毒物行为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认为,投毒致他人犬只死亡,投毒者首先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犬只是宠物犬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投毒致他人宠物犬死亡且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遭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果犬只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黄忠提醒说。

  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强看来,投毒杀犬在实践中不仅会产生相应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事件严重程度而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究竟的责任分析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已有人因毒犬遭判刑。2021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沙某、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在遛宠物犬过程中放任犬只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拉尿,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杀犬只,导致11条犬只中毒死亡。

  不久,沙某、王某遭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6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调查支队副支队长贾永立介绍说,在实际案例中分多种情况,既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又要看他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结合他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对于毒杀犬只的行为,基本上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受理报案然后立案调查。

  孙志强说,如果投毒的地点是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危及犬只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受访专家认为,向他人犬只投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危害性,需要根据个案究竟分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刚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要求投放的物质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但在造成大量犬只死亡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下,投放物质哪怕对人类不具有毒害性,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主要根据投放的次数、投放的数量、投放物质的毒害性程度、投放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来综合判定,并不是一概按照犯罪认定,情节轻微的可予以治安处罚。

  田刚进一步分析说,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意图毒杀犬类,但是遭人类误食时,一般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将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认定。

  在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看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养犬行为应当本着不给别人添麻烦的理念,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比如外出遛犬必须牵好犬绳等。同时,遇到涉犬矛盾时,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采取报复性的私力解决办法,只会加深矛盾,可能导致违法甚至触犯刑法。


免责声明
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热门文章
日榜 周榜
1 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人犬矛盾

多地近日发生的毒杀犬只事件挑动着公众的神经,也再次将养犬引发的矛盾展现在公众面前。...

2 毒杀犬只情节严重的涉刑事犯罪 专家解读向他人犬只投放有毒物

“我家狗狗才3岁,之前吃了地上有毒的东西,一下子就完了。”7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

3 黑龙江提升基层政法委员能力素质

近日,黑龙江省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在哈尔滨举办,来自全省13个市(地)1...

4 河北定兴检察促景泰蓝产业环保升级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主管行政机关对本地景泰蓝加工行业缺乏正确的环...

5 小法庭绘就百里瑶山大“枫”景 广东连南寨岗法庭探索民族地区

连绵百里的高山峻岭上,到处是瑶家村寨,有着“百里瑶山”之称的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

6 以高水平法治护航美丽新宁夏建设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自治区党委改革重点事项之一,纳入高质量发展...

7 两部门: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

8 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企稳回升态势 经济回升向好释放浓浓

国家统计局7月10日公布,今年上半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同比上涨0.1%;全国工业...

9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近日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社...

10 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诠释高质效行政检察履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行政检察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发布了第14批6件“检...

1 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人犬矛盾

多地近日发生的毒杀犬只事件挑动着公众的神经,也再次将养犬引发的矛盾展现在公众面前。...

2 毒杀犬只情节严重的涉刑事犯罪 专家解读向他人犬只投放有毒物

“我家狗狗才3岁,之前吃了地上有毒的东西,一下子就完了。”7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

3 黑龙江提升基层政法委员能力素质

近日,黑龙江省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在哈尔滨举办,来自全省13个市(地)1...

4 河北定兴检察促景泰蓝产业环保升级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主管行政机关对本地景泰蓝加工行业缺乏正确的环...

5 小法庭绘就百里瑶山大“枫”景 广东连南寨岗法庭探索民族地区

连绵百里的高山峻岭上,到处是瑶家村寨,有着“百里瑶山”之称的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

6 以高水平法治护航美丽新宁夏建设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自治区党委改革重点事项之一,纳入高质量发展...

7 两部门: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

8 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企稳回升态势 经济回升向好释放浓浓

国家统计局7月10日公布,今年上半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同比上涨0.1%;全国工业...

9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近日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社...

10 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诠释高质效行政检察履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行政检察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发布了第14批6件“检...

备案号:鄂ICP备2022006215号 Copyright © 2002-2024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