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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桥金融(02323)估计就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违约开展的仲裁程序收回本息4.281亿元

2019-05-05 00:01:38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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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港桥金融(02323)公布集团为寻求收回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结欠的未偿还债项所开展的仲裁程序的最新进展,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受理及指引,韶关港桥及深圳港桥已共同委任法定代理完成查封海南集团担保人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相关物业。相关仲裁程序聆讯已于2019年1月进行。于2019年4月底,该集团收到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就第一次程序及第二次程序发...

智通财经APP讯,港桥金融(02323)公布集团为寻求收回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结欠的未偿还债项所开展的仲裁程序的最新进展,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受理及指引,韶关港桥及深圳港桥已共同委任法定代理完成查封海南集团担保人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相关物业。相关仲裁程序聆讯已于2019年1月进行。于2019年4月底,该集团收到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就第一次程序及第二次程序发出的日期均为2019年4月25日的第一份及第二份裁决书。

根据第一份裁决书,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聆讯结果(其中包括)显示,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对订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中弘有责任向韶关港桥偿还及支付(其中包括):贷款本金总额人民币3.3亿元;截至2018年9月12日的未偿还本金额的应计利息约人民币3330万元;及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本金额最终结算为止,任何未偿还本金额的应计及将应计的任何利息(统称“第一次付款责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亦裁定,海南集团担保人对韶关港桥的第一次付款责任承担共同责任;及深圳国际仲裁院进一步裁定,第一次付款责任应由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履行。

根据第二份裁决书,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聆讯结果(其中包括)显示,相关服务费协议及有关担保协议对订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海南集团担保人有责任向深圳港桥支付(其中包括):截至2018年9月12日的服务费及违约赔偿金合共约人民币1290万元;及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未偿还服务费最终结算为止,任何未偿还服务费的应计及将应计的利息(统称“第二次付款责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亦裁定,第二次付款责任应由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履行。

集团估计,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就第一次程序及第二次程序事项结欠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合共约为人民币4.281亿元。该集团将向中国法律顾问咨询对中弘及海南集团担保人的进一步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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