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运城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运城中支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王磊、董文轩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在销售交强险的过程中,给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泰财险运城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华泰财险运城中支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华泰财险运城中支办公室主任王磊,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决定对王磊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文轩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融易新媒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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