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19〕62号)显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业务存在未审核董事会决议及投资资金来源,或未审核投资资金来源行为,融易新媒体,业务档案中未留存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存在未审核董事会决议及投资资金来源行为,业务档案中未留存上述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要求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32.43 元人民币,并处47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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