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19〕61号)显示,某银行北京使馆区支行存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未审核该笔投资资金用途,业务档案中未留存审核证明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人民币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融易新媒体,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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