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重磅发文!出台最严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资产质量必将进一步承压。
4月30日,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在此之前,银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主要是依据1998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暂行办法》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升级版”,将替代《指引》,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相较于《指引》,《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以下是券商中国记者梳理的政策要点:
1、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2、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3、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银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银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4、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
要点一:《暂行办法》只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
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
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只是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分类时的最低要求。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银保监会方面也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券商中国记者就了解到,尽管去年银保监会就明确要求银行要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但去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监管机构还鼓励银行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也纳入不良,尽管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目前并非官方明确的底线要求,但今年以来,已有不少银行在逐步落实。
“可以肯定的是,贷款分类总的趋势是会越来越严。我们年初开始就将部分逾期60天以上对公贷款纳入不良,后续计划逐步实现所有60天以上对公贷款都纳入不良,提前准备以防将来监管明确要求后会增加银行经营指标的波动性。尽管不良率会一点点上升,但总比突然大幅上升要好。”中部地区一城商行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要点二: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中小银行影响更大
从《暂行办法》的文件名字就可以看出,此次要求风险分类的对象从“贷款”扩容到金融资产。《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还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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