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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两保代收监管函 未查新瀚新材实控人涉嫌行贿

2021-04-07 20:29:26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导读
中泰证券两保代收监管函 未查新瀚新材实控人涉嫌行贿...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的监管函》,深交所于2020年7月9日受理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陈春芳、卢戈作为中泰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新瀚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保荐工作底稿中也未体现该事项以及核查过程。经深交所多次发函要求,保荐人通过走访有关监管机关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或说明。

  陈春芳、卢戈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陈春芳、卢戈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的监管函

  陈春芳、卢戈:

  2020年7月9日,本所受理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保荐工作底稿中也未体现该事项以及核查过程。经本所多次发函要求,保荐人通过走访有关监管机关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全面开展尽职调查。陈春芳、卢戈作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工作,但未能遵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规定,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披露把关不严,未能充分、全面核查可能影响审核判断的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陈春芳、卢戈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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