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证券代码“600908”)苏州分行存在涉企收费质价不符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31日决定对无锡银行苏州分行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截至2021年3月30日,无锡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0%;第二大股东为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0%;第三大股东为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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