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存在未按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21年3月16日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五十条。
工商信息显示,浙商金汇信托第一大股东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600120.SH),持股比例为78%;第二大股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601995.SH),持股比例为17.5%;第三大股东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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