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广西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顾问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处罚事由其存在违法销售保利君悦湾项目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城管综罚[2021]0008号。记者查询发现,合富顾问公司为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辉煌”,股票代码:HK0733)旗下全资子公司。保利君悦湾为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置业”)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合富顾问公司违法事实如下:“在南宁市柳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所开发的南宁市荔滨大道28号君悦湾项目7号、14号楼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与南宁市柳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保利君悦湾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书》(代理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又于2017年3月1日与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另一公司广西保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保利君悦湾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书》(代理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两份合同书中均约定由合富顾问公司进行君悦湾项目全程非独家代理销售,代理范围均为该项目所有对外销售的商业、住宅等的销售代理业务。在上述期间内,合富顾问公司作为君悦湾项目7号、14号住宅楼中介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代理销售。而君悦湾项目7号、14号住宅楼于2020年4月3日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富顾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第二款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合富顾问公司作出上述处罚。该条规定如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商品房预售,融易新媒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合富顾问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合富辉煌持股100%,认缴出资1000万元。
资料显示,南宁保利君悦湾占地面积为6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00;绿化率为45%。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保利置业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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