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5日在北京表示,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股权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据常德鹏在当天的发布会上介绍,《股权规定》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基本制度安排:
一是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区分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分别规定股东条件;对后者,要求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及风险补偿能力。
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其中规定,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并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三是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事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对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失信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与分类监管挂钩。
针对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常德鹏指出,证券公司对外资开放,必然涉及对内资开放,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有利于引进优质内资股东,推动证券行业充分竞争,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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