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代上品湾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苏中建设”)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0]164号。记者查询发现,当代上品湾为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置业”,股票代码:1107.HK)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10月6日22时57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南通苏中建设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其承建的当代上品湾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南通苏中建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融易新媒体,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020年12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南通苏中建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0]159号),告知南通苏中建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南通苏中建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南通苏中建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2款进行裁量,责令南通苏中建设必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施工作业,并处上述罚款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该条法规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公示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合法的夜间施工,首先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取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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