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券商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可以向投保基金求助,而投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将有效扩大。
5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券商,除了采用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外,还可向投保基金申请流动性救助,规定对救助原则、申请事项、使用约束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有券商中台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分析到,包商银行事件导致市场信用收缩,机构风险偏好降低,非银机构出现流动紧缩的情况持续发酵。该制度出台也是6月20日前后央行放开十家头部券商的短期融资券待还款余额的进一步动作。
有观点认为投保基金申请并不容易,规定中设定六大限定措施,比如券商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借款利率高于市场利率1.5倍以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内券商高管不能离职,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进行重大投资、投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管、投行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规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不过上述券商中台负责人认为,限定措施或为防止券商暴雷,不鼓励券商用于资本中介业务,也就是不允许券商借机放杠杆,尽管现在券商的杠杆比例不高,但是在当前背景下,还是谨慎为宜。
该征求意见稿在8月5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
二十七条内容,遵循四原则
为充分发挥投保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规定共包含二十七条内容,主要对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限定使用情形等进行明确。记者了解到,《规定》起草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除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规定》还明确 了证券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
二是审慎稳健原则。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三是合理分配原则。对被撤销、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偿付是投保基金承担的首要职责,为实现前述职责与流动性救助职责的平衡,须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对单一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资金比例。
四是救助与约束分配原则。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 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
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
有券商中台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分析到,包商银行事件导致市场信用收缩,机构风险偏好降低,非银机构出现流动紧缩的情况持续发酵,现在问题的核心并非市场资金整体紧张,而是信用风险的问题。按照近期监管部门的态度,方向应该是明确的,就是不保护高风险机构,要保护市场。该制度出台也是6月20日前后央行放开十家头部券商的短期融资券待还款余额的进一步动作。
该规定中,证监会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主要有四个方式:
一是公司自救。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二是股东支持。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 风险时,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三是行业互助。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
四是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具有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强化使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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