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景汇检罚字〔2021〕1号)显示,景德镇东静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对外借款,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四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附件1)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6.5万元人民币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景德镇东静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40万美元,日本东静工业株式会社为大股东,持股比例70%。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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