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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违法遭罚50万 内控管理不到位

2021-01-06 15:42:45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导读
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违法遭罚50万 内控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91号、92号、93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及贷款“三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违规行为,天津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史振杰对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苏建忠对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天津农商银行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第二大股东天津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均持股8.97%。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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