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交控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分别对交控科技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详情
关于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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