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复兴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复兴路支行”)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以个人账户归集、过渡客户资金并截留贪污违法违规行为,天津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二《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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