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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康连改3年净利数据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2020-12-16 22:16:10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导读
东方明康连改3年净利数据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显示,经查明,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康”,832779)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万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万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万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7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万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3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万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万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6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1万元,调整比例为-28.10%。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明康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297.45万人民币,张进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8.64%。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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