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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观察股份冻结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2020-12-16 18:37:03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导读
视观察股份冻结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832923)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融易新媒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APP显示,2002年6月26日,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5月18日,公司名称由“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润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工商局准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崔洪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94%,同时,崔洪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莉莉为公司董事。

  视观察官网显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600万元。公司是专业从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地下管线探测安全评估、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土地规划等内外业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

  2015年7月31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18年2月6日,主办券商更换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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