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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通河农商行5宗违法被罚130万 股权质押越红线

2020-12-07 17:28:59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黑龙江通河农商行5宗违法被罚130万 股权质押越红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12月4日公布对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通河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显示,黑龙江通河农商行因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等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罚款13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 

  1. 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 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 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据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哈尔滨华品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六福堂健康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对其持股26.79%,为其大股东。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显示,何承江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5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给予何承江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李秀艳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3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李秀艳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显示,牛海波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3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牛海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9号显示,周波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4、5、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给予周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融易新媒体,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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