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网站日前披露的一份警示函,将苏泊尔(002032)2019年年报的审计过程展露无遗。
图片源自:证监会网站
根据浙江证监局公布的《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及其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在执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众环审字〔2020〕010382号)中存在三处问题:
第一,事务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未能在业务承接及人员委派方面加强风险管控,委派多名其他事务所人员,且注册会计师未充分指导、监督相关工作,导致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众环委派多名其他事务所人员,未充分关注其专业胜任能力。苏泊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共18人,除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其余16名人员均非中审众环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助理人员10名、实习人员3名,上述人员缺乏证券期货业务的年报审计经验。在近几年的年报审计收入分配中,中审众环对其他所的分配比例占75%以上。
此外,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工作。两名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均未参与年报现场审计工作,仅项目合伙人在预审期间赴子公司现场一天,未对重大会计处理咨询过程及处理结果相关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底稿记录与实际不符;未关注公司未披露特殊业务中的对外担保事宜;存货监盘等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识别为特别风险的寄售存货的监盘记录及函证控制记录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中审众环在对苏泊尔年报的审计过程中,派出了多名尚不具备年报审计资格的人员参与其中,并且参与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做到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函证、存货监盘及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根据苏泊尔年报披露的信息,苏泊尔期末寄售存货账面价值为7338.74万元,存放于经销商处,由经销商统一配送给卖场客户。由于寄售存货与经销商的存货统一堆放,没有标识,无法区分所有权,因此中审众环将寄售存货识别为特别风险。但中审众环在执行监盘、函证等审计程序时,并未核对监盘数量与系统数量是否相符;向经销商发送询证函时未记录收发函的控制,未核对回函寄件地址与发函地址,寄件人与收件人等信息是否相符,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此外,公司与受同一方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且单价存在异常情形,中审众环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公司第5大、第11大经销商分别与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经销商2019年度销售额分别为1.66亿元、8882.79万元,均超过重要性水平,且其销售单价同比下降约10%;而上述物流供应商的运输价格较其他运输供应商高约20%,注册会计师未分析经销商交易价格变动原因,未判断运输价格公允性,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点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未合理关注重大特殊业务的信息披露,其他信息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度,融易新媒体,苏泊尔新增“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与经销商、银行签订三方承兑协议,为银行对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融资担保,合同总额度为9亿元。截至报告期末苏泊尔收到尚未偿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为5.48亿元,其中已背书5.02亿元。苏泊尔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中审众环在审计过程中,未合理关注相关信息披露,未识别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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