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走向完善
本报记者李国辉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
所谓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券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交易流通终止”,对于到期后违约的债券应如何转让没有明确安排。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逐渐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者对于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需求日益迫切,有必要作出相应的机制性安排。
2018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开展了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试点,探索到期违约债券处置机制。截至目前,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所有已达成的交易均已顺利交割,也为正式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夯实了实践基础。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起草了《公告》,从债券到期违约的定义、转让与结算、信息披露要求、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中介机构义务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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