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4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修订,本文发布后原文废止。
新规对保险投资信托进行了“松绑”,保险机构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由此前的“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近一年”。
此外,新规明确,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重点一:重大行政处罚减少为1年
新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此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三条规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此次144号文明确放松保险和信托合作,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有所松绑。
据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整治行业市场乱象为主要抓手,开展了“三三四十”等多次检查。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8年三年间,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罚金额从5万元至1650万元不等。信托被银监会处罚比较常见,这并不能代表这家信托公司风险高。保险和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之间合作空间非常大,业内近两年一直呼吁能够放松对三年未受行政处罚进行放松。此次的放松顺乎市场要求,也符合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
重点二:非标债权需AA评级以上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对非标债券的集合信托评级AA级,该要求不难满足。
重点三: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或其组合。
(3)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4)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①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③募投项目为经核准的重大工程。
新增强制担保要求,此前只要求相对模糊一点,此次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重点四: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在表述上更加细化,要求禁止通道行为,确保是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不能是简单构造一个假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给保险资管做通道投非标,此前有被处罚的案例。
重点五:不得投资结构化信托劣后级
新规: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14年的文件中,并未禁止投资劣后级,要求在投资后15天内报告。
重点六:对集中度有限制
新规: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业内人士认为,新增单一集中度的要求,此前只是要求投资集合信托,但往往保险资金投资一个结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占比过高,容易形成假主动管理真通道。
重点七:对嵌套有限制
新规: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于投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八: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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