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工程”)罚款1万元,其环境违法事实为承建的合生时代城一期二区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0]107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该行政处罚发布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记者查询发现,惠州合生时代城项目为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创展”,股票代码:00754.HK)旗下住宅开发项目。合创工程为合生创展集团旗下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5月31日3时53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合创工程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合创工程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2020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合创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合创工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0]100号),告知合创工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合创工程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合创工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2款进行裁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合创工程必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施工作业,并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该条法规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第52款指出,未经批准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未经审批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审批在夜间(晚22:00-晨6:00)使用其他机械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或在午间(12:00-14:00)施工的。处罚裁量标准指出以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的违法程度为严重;违法情节为第二次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
热点 | 财经 | 科技 | 观点 | 产业 | 专栏 |
融易新媒体 备案号:津ICP备17005847号 Copyright © 2002-2022 ryxmt.com.cn 融易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