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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

2020-11-05 18:05:20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97号)显示,经查明,截至2017年8月22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600777.SH)股份3.4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公司股份3.9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金志昌顺与金志昌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0.80%股份。

  截至2018年年末,金志昌顺累计将其持有的3.43亿股无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金志昌盛累计将其持有的3.92亿股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7%(已于2019年5月解锁)。

  因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而金志昌顺、金志昌盛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2018年11月,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金志昌顺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2019年5月和6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金志昌盛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司多次提醒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如所质押股份被依约平仓处置,应就减持股份履行预披露义务。

  2019年2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金志昌顺有共计6800万股公司股份被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1%;金志昌盛有共计6639.17万股公司股份被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1.98%。上交所已于2019年11月14日对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2019年2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1.98%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盛再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被依约卖出公司股份2.1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而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合计股份变动比例已经合计达到5.09%,但其未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买卖,违规减持比例达到0.09%,且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认为,金志昌顺、金志昌盛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但经证券公司正式告知并经监管多次提醒,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份变动,变动数量较大;同时,金志昌顺、金志昌盛未按规定在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减持,也未及时披露变动报告。金志昌顺、金志昌盛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在作出纪律处分时,上交所已就本次减持系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所致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潮能源成立于1989年4月25日,注册资本68.01亿元,于1996年11月2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4亿股,持股比例6.39%,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五大股东,持股2.75亿股,持股比例7.04%。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该公司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新潮能源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持股2.75亿股,持股比例6.782%,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大流通股股东,持股1.14亿股,持股比例2.089%;截至2020年9月30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第四大流通股股东,持股2.75亿股,持股比例4.409%,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再为公司十大流通股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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