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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云创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

2020-10-13 15:51:56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ST中云创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3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云创”,831776)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重大诉讼未予披露 

  公司自2020年1月以来共存在3件重大被执行案件未予披露的违规事实,被执行人涉及到ST中云创和实际控制人石灿。执行标的金额合计7150.64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16%。其中执行标的最大金额为4532.37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13%。 

  二、 相关责任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予披露 

  公司自2020年1月以来存在9起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未予披露的违规事实,被执行人涉及到ST中云创、实际控制人石灿、监事会主席孙健、董事黄禹睿、子公司河南中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主体。 

  ST中云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石华玲和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自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ST中云创、石华玲、杨自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ST中云创、石华玲、杨自爽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披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ST中云创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中云创于2011年10月25日在河南成立。石华玲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杨自爽为财务总监、信息披露负责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石灿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0.72%。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1776,主办券商为广州证券,2020年1月8日,广州证券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1月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核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显示,核准广州证券变更《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其中包括变更公司注册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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