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汇检罚〔2020〕2号)显示,扬州神龙绳业有限公司(简称“神龙绳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宝应县支局对神龙绳业罚款26.8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神龙绳业成立于2015年9月1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注册资本30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船用绳缆、安全网、吊网、绳梯、船用备件、五金工具、被服制造、销售;船用物料销售等。姚绍庭为大股东、执行董事,持股比例60.00%。姚绍庚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4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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