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禹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禹茂置业”)罚款22万元,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记者查询发现,南京禹茂置业为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洲地产泉州”)旗下子公司。
2020年3月25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南京禹茂置业“金茂逸墅”项目部售楼处,沙盘上多幢房屋模型上挂有“售罄”字样的牌子,实际有房在售。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玉泉路18号的“金茂逸墅”项目部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举报情况属实,经报区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南京禹茂置业在项目部楼盘实际未售完的情况下,在沙盘的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和红色标识,营造项目楼盘销售得很紧俏的氛围,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进而促进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南京禹茂置业自2018年12月19日以来,陆续取得了“金茂逸墅”项目一期臻园1幢-14幢,二期澜园1幢、2幢、3幢、5幢、9幢,三期茗园20幢、21幢、26幢、27幢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9年11月10日前,南京禹茂置业在沙盘上一期1幢、2幢、7幢、8幢、10幢、11幢、13幢共计7幢房屋模型上插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上述7幢楼盘共有176套商品房对外销售,截至2019年11月10日,已售出商品房146套,占总套数的比例为82.96%,仅13幢已售出商品房占总套数的比例为100%。上述7幢楼盘的176套商品房均为对外销售状态。
2020年2月24日,南京禹茂置业在沙盘上一期1幢-14幢,二期1幢、2幢、9幢共计17幢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上述17幢楼盘共有475套商品房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2月24日已售出商品房355套,占总套数的比例为74.74%,其中4幢、6幢、10幢已售出商品房占总套数的比例分别为50%、40.48%、66.67%,仅13幢已售出商品房占总套数的比例为100%;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售出385套商品房。上述17幢楼盘的475套商品房均为对外销售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授权委托书1页、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4页、现场拍摄照片8页,证明当事人在项目销售中心沙盘上插、挂“售罄”字样的红色标牌和红色标识的事实。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金茂逸墅”项目部分楼盘取得了销售许可的事实。
6、商品房网签系统期房签约数据截图打印件共36页、《金茂逸墅(金悦雅苑)一、二期销售情况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涉案17幢楼盘对外公示销售数据的事实。
7、《销售台账》复印件共19页、《金茂逸墅一、二期销售情况统计表(实际销售数据)》1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涉案17幢楼盘实际销售数据的事实。
8、《南京禹茂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对外公示销售数据和实际销售数据中有差异的购房者付款凭证的事实。
9、金悦雅苑澜园销售方案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二期澜园1幢、2幢、9幢的实际在售商品房数量的事实。
10、《询问笔录》3份共14页、《情况说明》2页,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并承认其对项目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11、《申辩书》2页,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辩理由的事实。”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当事人南京禹茂置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高市监听告字[2020]112号),拟对南京禹茂置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5月14日,南京禹茂置业于向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申辩书》,提出了三点申辩意见如下:1、当事人是初次有此行为,且实施此行为时无主观恶意,事后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整改速度快,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恳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2、虽然房屋模型上挂有“售罄”可能会引人误解,但是项目商品房销售数据均可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查询,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及时整改,已基本消除不利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极低,恳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3、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的项目商品房销售影响较大,且疫情期间当事人依然在为稳定市场作出贡献,恳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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