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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食品两副总收警示函 减持距披露日未满15交易日

2020-08-03 14:02:35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安井食品两副总收警示函 减持距披露日未满15交易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黄建联,黄清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井食品",603345.SH)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黄建联、黄清松于2020年6月16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80万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7月7日,黄建联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0万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0846%。黄清松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8.90万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0799%。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十五个交易日。 

  厦门证监局指出,黄建联、黄清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黄建联、黄清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20年6月15日,安井食品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468.69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8%;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57.0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3%。 

  7月8日晚间,安井食品发布关于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司股东黄建联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披露公司收到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的书面通知,二人因误将端午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分别在2020年7月7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了20万股、18.9万股公司股票。期间减持公司股份80万股,减持价格110.54元/股至119.06元/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约为0.34%。二人本次减持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披露的额度。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黄建联,黄清松自2014年02月24日起至今任安井食品副总经理。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公司在福建省厦门、江苏省无锡、江苏省泰州分别建立了生产基地,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速冻食品企业之一。2017年2月22日,安井食品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3345。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黄建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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