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最直接的市级管理部门是房管局,往下县区级是住建局,再往下街道有物管中心,社区有专门负责物业的副主任。但是,真正能决定物业命运的是小区业主!任何部门也代替不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意志,毕竟小区是社会单位,不属于行政组织,只有小区全体业主最能管住物业公司。
很多人会质疑这个说法,觉得我们说什么都没用啊,我们能有什么决定权? 其实很多人就是把自己的权力给放弃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都已经赋予了全体业主对物业选聘的主动权和监督权。而相关单位只是指导物业和小区的工作,没有直接的管理权。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面积的所有权。小区的所有决定事项都应该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派出机构,由业主委员会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自己的权力。
小区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小区业主的“双过半”,即:投票业主的占地面积过半和小区业主户数过半。
小区的重大事项包括:业主公约的制订;物业公司的去留;维修资金的动用等大型事项。
然而,实际操作中,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很多业主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反正你们去弄吧,弄成了有我的好处,弄不成也跟我没太大关系。久而久之,就造成了业主自己没有说话的权力,物业想咋办就咋办。
一个小区如果连业主委员会都成立不了,还想指望谁能为你维护权益?小区是社会单位,不是政府组织,政府没有为你承担物业管理的义务和资金。现在的社区接手也几乎都是冲着小区庞大的“维修基金”罢了。没有维修基金可以动用,你看看有人愿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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