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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2020-06-13 00:41:26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银保监会: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消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对农业保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通知》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二是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在取消农险市场准入审批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规定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经营标准。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政策措施,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通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优化农业保险机构布局,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规则,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事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对农业保险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为落实《条例》要求,原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对农险业务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

  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2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深入研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经多轮研究讨论,市场对深化农险经营条件改革已形成广泛共识,启动改革的时机基本成熟。银保监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改革思路是什么?

  《通知》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二是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在取消农险市场准入审批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规定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通知》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体有了新的规定,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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