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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农商行9宗违法10人遭处罚 董事长隗洪军被禁业5年

2020-06-12 22:37:43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建平农商行9宗违法10人遭处罚 董事长隗洪军被禁业5年...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朝银保监罚决字〔2020〕1-11号)显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建平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2.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3.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5.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6.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7.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8.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9.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隗洪军对上述违法行为第1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第5、6、7、9负项管理责任;刘士义对第4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第2、5项负领导责任,对第8、9项负管理责任;王永生对第2、5、6、7项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王国威对第5、6、7项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孙绪军对第6项负领导责任,对第7项负管理责任;刘中昊、姜申对第8、9项负管理责任;都威对第2项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对第9项负管理责任;张振合对第2、5、8、9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崔海新对第2项为负领导责任。 

  朝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辽宁建平农商行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对隗洪军、刘士义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对王永生、王国威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融易新媒体,对孙绪军、张振合警告,各罚款5万元,对刘中昊、姜申、都威、崔海新警告,共计罚款21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辽宁建平农商行成立于2006年9月12日,注册资本6.9亿人民币,当事人隗洪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远东环渤海建材有限公司及中建环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大股东,各持17%比例股份。 

  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隗洪军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王国威副行长、王永生副行长、张振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2019年4月8日发布《朝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刘士义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核准刘士义建平农商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2019年4月8日发布《朝阳银保监分局关于都威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核准都威建平农商银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2019年2月25日发布《朝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崔海新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核准崔海新建平农商银行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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