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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农商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违法 副行长遭罚

2020-06-12 20:35:53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安徽天长农商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违法 副行长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滁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显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天长农商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滁州银保监分局对该行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徐银良时任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委员会主任,融易新媒体,对"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滁州银保监分局对徐银良罚款5万元。 

  天眼查显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公司的最大股东为自然人股,持股比例61.11%。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徐银良曾任天长农商行财务部门负责人,时任天长农商行副行长。 2017年6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关于李师军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滁州监管分局审查,核准李师军的天长农商行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胡世鹏的天长农商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徐银良的天长农商行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2019年6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滁州监管分局关于徐银良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核准徐银良的天长农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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