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存在5项违规,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三位高管、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喜所”)及负责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信评估”)及负责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分别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号显示,广东监管局对佳云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7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存在差错;签订重大融资合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子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
郑毅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光作为佳云科技时任总经理,戴志伟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郑毅和向光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戴志伟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佳云科技、郑毅、向光、戴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0号显示,中喜所未能识别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存在差错;未能识别公司收入确认不准确。中喜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周香萍、廖伟潮作为佳云科技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喜所和周香萍、廖伟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1号显示,鹏信评估未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必要验证和调整;评估测算中存在过程性计算错误。鹏信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陆燕、聂竹青作为佳云科技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鹏信评估和陆燕、聂竹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9号
关于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毅、向光、戴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毅、向光、戴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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