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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上海东方期货遭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违规解聘CRO

2020-05-30 11:00:23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上海东方期货遭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违规解聘CRO...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17号)显示,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期货”)未经董事会决议,仅根据公司股东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4月10日解聘首席风险官,违反公司章程,法人治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也未在作出免职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对首席风险官的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报告,且解聘首席风险官没有正当理由。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东方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其在2020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期货是国内成立最早、最具专业优势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可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商品经纪服务。公司下设研究机构,定期推出宏观经济及各交易品种研究报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公司CTP综合交易平台具有开放的API接口、高性能的交易后台和高速的交易所通信线路三大特征,秉承整合更多的技术资源为期货界提供最高端的解决方案的宗旨。 

  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4日,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王跃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小股东为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15%,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9.32%。 

  首席风险官(Chief Risk Officer,CRO)是指负责评估和迁移企业中重大竞争性、法规性及技术性风险的行政人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四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融易新媒体,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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