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数额巨大的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涉案的2名被告分别为黔江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付晓和财务科科长钟华,其中付晓受贿数额达1821.06万元(个人所得807.60万元),钟华受贿数额达1773.06万元。另外,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安诊断”,300244.SZ)旗下公司也牵涉其中。
2020年5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付晓钟华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4刑终13号)。判决书将这一受贿案的始末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此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晓、钟华犯受贿罪一案,已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付晓、钟华在分别担任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助理兼检验科主任和院长助理兼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圣莱宝检验公司和亚中公司谋取利益,伙同时任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张翼林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06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付晓与钟华共同收受亚中公司业务员刘院生3万元、付晓收受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付晓、钟华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06万元的事实
2010年,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在创建三甲医院时,检验科主任付晓与时任院长张翼林商量,由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合作成立黔江分中心,并由付晓负责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协商合作事宜。付晓与圣莱宝检验公司负责人尹某谈合作过程中,付晓与尹某商量,融易新媒体,因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合作成立黔江分中心,需要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张翼林同意,黔江分中心成立后的运行、付款等各环节需要黔江中心医院财务科科长钟华的支持,要求圣莱宝检验公司将其从黔江分中心所得90%的收入中,除去成本后将70%的利润分配给付晓和张翼林、钟华,三人按3:3:1比例进行分配,尹某表示同意。随即,付晓将与尹某的协商结果告知了张翼林、钟华,二人均赞同。
2010年12月25日,张翼林代表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黔江中心医院以房屋场地出资,占股10%,圣莱宝检验公司以黔江分中心业务所需设备300万元出资,占股90%。”2014年,因圣莱宝检验公司被迪安公司收购,公司更名为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某,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变更为刘某,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变更合同》,除将中心医院占股比例变更为12%,迪安公司占股比例变更为88%以外,黔江分中心的运营模式以及圣莱宝检验公司给付晓、张翼林、钟华的好处费比例及方式,迪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均同意保持不变。
从黔江分中心成立以来,付晓、钟华及张翼林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在黔江分中心的成立运行、收入款项拨付以及分中心的检验项目安排等方面为圣莱宝检验公司谋取利益。从2011年6月开始,被告人付晓、钟华及张翼林按照与尹某的协商结果,逐月从圣莱宝检验公司分取与其比例对应的金额,直至2018年5月。期间,三人为利益得到长期保证,分别以各自亲属或者朋友的名义与圣莱宝检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为防止事情败露,三人商议,由谭某(代张翼林收取贿赂,另案处理)牵头成立了四家咨询公司走账。
经鉴定,从2011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付晓、钟华和张翼林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迪安公司共计1770.06万元(其中,付晓分配金额为758.60万元,钟华分配金额为252.87万元。)
(二)被告人付晓、钟华共同收受亚中公司业务员刘院生3万元的事实
2018年年初,亚中公司业务员刘院生为了顺利收回黔江中心医院拖欠亚中公司检验试剂款,找到被告人付晓,请其出面与时任中心医院财务科科长的被告人钟华协调,并承诺给予感谢费。后付晓找到钟华要求给亚中公司支付试剂款。2018年3月,黔江中心医院给亚中公司支付试剂款256.77万元。2018年4月,刘院生为感谢付晓和钟华的帮助,在付晓办公室送给付晓3万元现金,付晓将3万元拿到钟华办公室,告知钟华这3万元是刘院生为感谢二人的帮助所送,后钟华取了1万元给付晓,自己获取2万元。
(三)被告人付晓收受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48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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