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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追踪: 太平洋证券遭监管措施 内蒙古分公司管理6宗违规

2020-05-18 22:51:48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太平洋证券遭监管措施 内蒙古分公司管理6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股票简称“太平洋”,601099.SH)对内蒙古分公司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太平洋证券针对内蒙古分公司风险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存在风险并妥善处置。 

  二是太平洋证券对内蒙古分公司的考核未充分考虑被考核人员的行为合规性。 

  三是太平洋证券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保存内蒙古分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客户回访数据。对内蒙古分公司2016年部分新开户客户的回访未在一个月内完成,且回访人员对内蒙古分公司部分客户账号非本人使用的情况未向客户提示账号使用相关规范或向客户本人充分揭示风险。 

  四是太平洋证券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对内蒙古分公司相关不符合经营常理的事项保持合理怀疑和有效核查。 

  五是太平洋证券对内蒙古分公司个别营销人员注销执业注册登记未在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是太平洋证券与内蒙古分公司个别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协议存在要素填写不全、签章错误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太平洋证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太平洋证券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8个月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2004年,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化解云南证券风险在云南昆明注册成立,2007年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近年来,公司通过经营积累和多种融资、增资手段,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先后成功实施定向增发和配股,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68亿元。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达349亿元,净资产达102亿元。在业务领域,投资银行业务共完成70余家公司IPO、再融资、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股份转让业务已累计完成新三板挂牌项目110余家,位居行业前列;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客户资产总规模972亿元;公司累计承销债券108只,融资规模约490亿元,公司盈利模式日趋多元。 

  太平洋证券5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太平洋证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此外,内蒙古分公司已按照属地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暂停期间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内蒙古分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0.46%。目前,太平洋证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内蒙古证监局5月9日公告称,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公司员工私自销售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经营管理混乱、合规管理失效,未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各项制度。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业务印章、财务章等大量加盖在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协议上。三是原负责人宋长达违法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而,内蒙古证监局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分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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