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廊坊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廊坊分行存在未严格落实“实贷实付”原则,部分贷款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贷后检查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廊坊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廊坊银保监分局对时任农发行霸州市支行行长王京处以警告;对时任农发行安次区支行行长徐洪流处以警告;对时任农发行文安县支行行长刘俊岭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2018年4月3日发布的任职资格批复显示,核准王京农发行霸州市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徐洪流农发行安次区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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