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4月21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19〕7号)。2019年7月31日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和查处的通知》及《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00063),药品:蒲黄(生蒲黄)(标示生产企业: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811103),鉴别项中显微鉴别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19年9月2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验报告:《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W201900499),该药品鉴别项中显微鉴别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劣药论处”的情形。
经调查,融易新媒体,当事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新药业”,600329.SH)南开分公司共购进蒲黄(生蒲黄)两次,共计4kg(1kg/袋*4袋)。第一次是2019年4月19日从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kg(1kg/袋*2袋),进货价格:392元/袋;第二次是2019年6月1日从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kg(1kg/袋*2袋),进货价格:392元/袋。以上两次购进药品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入库到该公司中药饮片库储存。该药品验收当日即出库,销售至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单价为400元/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00元。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1日,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事人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药品蒲黄(生蒲黄)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天津医药集团控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中药创新为特色,集生产、经营、科研为一体,主要从事中成药、中药材、化学药、营养保健品的生产经营和医药商业领域,形成了中药工业和医药商业两大核心业务板块。目前,公司旗下共拥有22家分公司、10家全资子公司、7家控股子公司和6家参股公司。公司现有在岗员工3184名,其中男员工1802人,约占公司总人数的56.6%;女员工1382人,约占公司总人数的43.4%;科研人员91人【不含总工及车间质检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2.8%。
作为一家国内外两地上市公司,中新药业于1997年在新加坡上市,现有S股股本2亿股;于2001年在上海上市,并于2015年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募集到了8.36亿元的专项资金,使公司A股股本达到5.68亿股。至此,公司总股本为7.68亿股。截至2018年底,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医药集团持股比例达到 43.06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天眼查资料显示,标示生产企业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位于北方药都河北省安国市现代中药产业园区,品种数量为750余种,形成我们自己教学、种植、养殖、生产、销售、物流为一体的产业化格局。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范围:一般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直接口服饮片、中药饮片加工、保健食品系列、保健花茶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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