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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曝光: 中信证券北京一营业部遭责令改正 客户信息缺失等3违规

2020-04-18 03:15:35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中信证券北京一营业部遭责令改正 客户信息缺失等3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600030.SH)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现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三宗违规行为: 

  1.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向北京监管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限期改正,该营业部应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防止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融易新媒体,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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