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44岁的程女士向晨报反映了这么一件事:今年5月22日,她在南昌爱美美容院做了“全脸填充”和“面部线雕”整容手术。术后1个月,出现了左右脸不对称的情况,且头皮发麻。对此,院方退还了她2万元钱并承诺术后6个月进行二次维护。6个月过去,她的左右脸仍不对称,头皮发麻的症状也还有,为此,有心理阴影的她不想做第二次维护,遂向院方提出退还1.9万元余款,却遭拒。
▲图为程女士做整形手术的南昌爱美美容院
消费者:对整形医院失去信任 不想做第二次维护
程女士说,今年5月,经朋友介绍,她来到位于南昌市解放西路的南昌爱美美容医院,花费3.9万元做了“全脸填充”和“面部线雕”整容手术。或许是因为过度紧张,术前她出现了血压过高现象,但手术最终还是做完了。
日前,记者见到程女士,只见其额头的皮肤有些凹凸不平,融易新媒体,甚至出现了左右脸大小不一的情况。
“当时宣传说有V脸,可紧致肌肤、立体脸部轮廓,但做完后并没有这些效果。”据程女士反映,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术后过去了半年,不但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而且头皮一直处于发麻状态,有时还会出现无知觉的症状。
据介绍,术后1个月(今年6月),程女士和南昌爱美美容院有过一次协商,双方签下一份协议书。
程女士出示的协议书上写着“全脸填充、面部线雕手术术后未达到顾客理想效果,应顾客诉求,经南昌爱美美容院领导与顾客沟通协商,双方同意,退回程女士部分项目款2万元,(程女士)术后六个月前来医院二次维护”等内容。
“确实退还了2万元,但二次维护一事,我很担心。”程女士说,她的头皮仍处于发麻状态,且有时还会出现无知觉状态,加上上一次整容失败的经历,她对这家医院失去信任,不想在这家医院做脸部维护。程女士多次提出退还剩余已付钱款1.9万元的要求,却遭到院方的拒绝。
美容院:顾客术后有改善 只是对效果不满意
关于程女士与院方签订协议书一事,南昌爱美美容院一名骆姓负责人透露,因此事处理不当,院方已将经办此事的时任行政负责人廖某某开除,但协议书中向顾客做出的承诺依然有效。
骆姓负责人称,院方一直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行事,现在程女士欲毁约,再次提出退款一事,属于过度维权。
就程女士质疑整容失败的情况,该院一名何姓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一个改善类的手术,主要解决面部轮廓下垂和面部凹陷的问题,而程女士术后确实有改善。“每个人的期望值不一样,我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但程女士并不满意”。
程女士术后出现头皮发麻和无知觉症状是否正常?骆姓负责人解释,他无法对头皮发麻的症状作出判断,如果程女士有疑问,可通过第三方鉴定或前往其他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报告。
“当时因程女士对术后效果不满意,我们才免费赠送一次维护;现在她因身体原因不便做二次维护,我们可以延期,因为这个不受时限的规定。”骆姓负责人称,如果举报人实在不愿意做二次维护,可更换其他皮肤护理类的项目。
对此,程女士坚决表示,因有心理阴影,她不打算在南昌爱美美容院做二次维护,要求院方退还1.9万元余款。
律师:举报人或可向美容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胡文强律师。他认为,当事人程女士与美容院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了协商解决,达成了协议,这是双方对自身所涉民事权利的自治处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具有最基本的合同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胡文强律师说,如果当事人提出对方采用胁迫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协议,其对此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胡文强律师建议,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以及当事人就医后发生了损害后果,且当事人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就其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协商,也可以申请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或医调委进行调解,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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