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洋律师表示,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如果患者使用了问题药品,出现侵权后果,那么作为生产这些问题药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者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视其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也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杨子洋如是表示。
杨子洋还提醒道,如果消费者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一定要保存好购药单据和样品,并向当地药品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不仅可以让制售假劣药品者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为自己维权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