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在体检当天就告知了陈志鹏左上肺有阴影情况,并要求其复查,刘女士也承认被告履行了告知职责,但是陈志鹏与刘女士并未重视告知事项,并拒绝复查,“刘女士主张延误陈志鹏最佳治疗时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与陈志鹏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三、法院判决: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赔偿6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患者的知情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本案中,被告在对陈志鹏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被告的医师在发现陈志鹏肺部有阴影、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在与陈志鹏联系后,随意认为是陈志鹏自述的所谓的玉佩所形成的阴影,作为多年从事医学行业的医师,未遵守或履行一个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不负责任地在报告单上出具了“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应尽职责和义务,未对陈志鹏在2016年8月17日拍摄的DR片做出正确的诊断结论,侵害了陈志鹏的知情权,导致陈志鹏丧失了可能存在的最佳治疗疾病的时机,造成了陈志鹏一定的损害,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陈志鹏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陈志鹏的死亡原因为肺癌晚期,并非由被告的体检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其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内。”因此,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陈志鹏死亡10%的责任,赔偿原告刘女士等三人各项损失合计63445.7元。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与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均提起了上诉。日前,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酌情判决劳研公司承担陈志鹏死亡10%的责任是正确的。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