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商品虽无质量问题,但商家口头有承诺无理由退货,则应按消费者要求在七日内予以退货。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买卖双方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应以书面方式约定,避免消费纠纷。
今年8月,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管局黄石监管所收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投诉称其于8月5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黄石工艺城内一家珠宝店购买一个黄金手镯,价格5920元。当时,商家口头承诺不满意可退货。该店出具的小票上也备注可以退换货。8月7日,消费者因对手镯不满意,前往该店要求退货。该店以手镯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消费者觉得不合理,打电话给莆田市12315要求予以调解。
经核查,荔城区黄石监管所发现,该珠宝店虽然在小票备注可以退换货,但却没有写明期限、条件及方式。消费者称,购买手镯时珠宝店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任何时限内可以换等值的首饰。
黄石监管所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这起投诉中的商品黄金手镯,虽然未出现质量问题,但商家与消费者有约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口头承诺,商家还在小票中进行了简易标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对于黄金买卖合同而言,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有利于合同的达成。黄石监管所因此认定,该店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在小票中标明可退换货存在其他理由,则应当提供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服务。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店最终同意退货,并将5920元购金款退还消费者。
为此,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商品及服务买卖合同双方,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双方作出约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详细明确合同约定,以避免出现消费纠纷。
文章标题:【每日最新评论:口头有承诺 黄金手镯可退货】,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channel/xfts/44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