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 化妆品监督条例施行30余年后首次修改(2)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工艺水平、监管环境与立法之初均已发生深刻变化。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此次《条例》修改其强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自律责任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在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中,企业责任的担当主体常表述为“生产企业”“生产者”或“化妆品生产者”“化妆品分装者”“化妆品经营者”,不仅表述不统一,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主体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应当分别承担何种责任也并不明确。

  此次《条例》提出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即规定获得了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注册人或通过化妆品备案的备案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履行上市前注册备案管理的相关义务,履行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及报告、产品风险控制及召回、产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评估等相关义务,承担注册备案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而其他诸如受托生产企业、境内代理人等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则在《条例》设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技术总监董树芬说,此种制度设计充分考虑行业的实际情况,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更加科学、准确,充分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企业牢固树立产品主体责任意识。

  同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调了企业所承担化妆品安全的全过程质量与风险管理责任,便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利于科学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文章标题:加强监管 化妆品监督条例施行30余年后首次修改(2)

内容摘要: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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