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税降费政策应如何发力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停摆式”冲击,尽管随着疫情得到控制,我国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向好趋势明显,但绝大多数微观市场主体经营困难,仍需要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共克时艰。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
从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和财政风险来看,继续实施大力度的普遍性降税(费)的空间已经较为有限。完善减税降费政策,就要在保持宏观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费),即通过税费制度(政策)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我国税制体系结构、税费收入结构、税源结构以及纳税人结构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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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双主体”税制模式
从收入功能看,我国税收体系呈现出明显的“一税独大、结构失衡”特征,这种税制结构特征的弊端愈发明显。
首先,增值税长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受到过度关注。尽管经过多轮减税,融易新媒体,2019年国内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达到39.5%(占GDP的比重为6.3%),收入占比超过位居第二位的企业所得税16个百分点。目前增值税已然成为各相关主体利益诉求的主要焦点和载体,各级政府收入仰仗于它,财税部门管理重点聚焦于它,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和税费成本集中于它,任何一次政策调整都牵动各方神经,引发激烈博弈,致使改革推进异常艰难,或使改革迟迟不能完全到位,或为平衡各方利益而在改革中增加了诸多“补丁性”政策,影响税制的科学性与稳定性,进而影响我国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发挥。
其次,个人所得税长期处于“弱势”地位。201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6%,占GDP的比重仅为1.1%,而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通常都在6%以上,这不但使得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缺位”,还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机制的自动稳定性能力,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和扩大,进而影响我国消费市场潜能的释放。
为此,当前这种增值税“一支独大”的税收体系格局迫切需要改变,未来中长期税制改革应以建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主体税收体系结构为目标,这既是深化我国宏观调控制度体系改革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还是增强我国微观主体活力、提升我国市场运行效率的需要,更是优化宏观、微观收入分配结构促进“双循环”新格局形成的需要。
倡导纳税人间以不含税价签订合同
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覆盖全部市场主体,且参与初次分配,
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主体成本负担、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程度以及社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高低。
从理论上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中性”,其具体含义是增值税负担不因生产环节多寡、分工粗细而增加,增值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以及利润不产生影响,相应纳税人在其中承担着“代付”、“代收”以及“代缴”功能,即增值税是“流经、穿透”纳税人而最终至消费者。
按照上述理论的分析,纳税人不会关心、关注增值税政策调整,不会对政策调整有“反应”,但事实上我国增值税政策调整或缘起于纳税人的诉求,部分改革或因纳税人反对而受阻。增值税改革的“国情效应”既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不完善有关,更与我国纳税人间签订合同时价格标注的“国情特色”有关,即纳税人之间习惯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带来两种效应,一是纳税人(尤其是管理层)想当然地将合同价等同于其收入,认为缴纳增值税是将其经营收入的一部分让渡给政府,因此增值税是其缴纳,由其负担,增值税缴纳越多,其利润空间越小;二是因含税价在合同中已经相对固定,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时,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随之变动,客观上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含税合同价扣除销项税额)、成本(含税合同价扣除进项税)以及利润形成了实质性影响。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增值税改革(如税率调整)还可能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价格调整的“借口”,使得诸如希望让利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打了折扣。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推进速度也受其影响,比如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等,而增值税制度完善又对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发挥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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