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 明确产品“互联网专属”标签(2)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如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通知》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文章标题: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 明确产品“互联网专属”标签(2)

内容摘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如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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