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2 对产品的影响
互联网渠道会更加专注、做得更大,更花心思开发更多产品。与此同时,将更强调互联网保险产品与用户的需求匹配,强调互联网保险的专属性,强调用户的自主投保行为,将会以责任简单、透明、客户易懂为产品开发的基本特点。
3 对渠道的影响
对自身不做互联网销售的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来进行销售;没有技术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前提是全国牌),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来做网销业务。
4 对消费者的影响
《办法》修订从六大方面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念。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客户将会更加容易理解复杂产品,认识到保险决策需要过程,更多感受保险本质。
《办法》出台历程
2018年10月
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征求行业意见。
2019年12月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2020年9月
新版征求意见稿下发
2020年12月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办法》由起草、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经过了多次探讨和调整。
2019年12月,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相较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二是明确了经营主体,要求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三是明确了对从业人员管理;四是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定义。
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基础上,2020年9月,银保监会再次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相较2019年版本,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更加强化了持牌经营原则,还细分了持牌主体类型,并且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种类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相较2019年版本,新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此次《办法》相较新版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相关要求,要求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持牌机构的责任也全面压实。
特别鸣谢(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信美相互保险社、众安保险、慧择保险、大童保险服务、新一站保险网和最会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文章标题:【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正式施行 机构称准备就绪(2)】 内容摘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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