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确认贷款申请为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本人的,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公司应确认同意贷款申请为被保险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贷款办理人一般应为投保人本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原则上受托人只能为投保人法定近亲属。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受托人身份,确认贷款申请为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保险公司应审慎发放。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管理,确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并进行记录。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质押贷款发放至投保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投保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使用情况信息或证明。投保人未如实提供、超过贷款协议约定范围使用贷款资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保单质押贷款申请办理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满后,贷款期限应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贷款协议或保单批单约定归还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一周向投保人发送还款通知,通知应包括还款期限、还款金额、逾期后果等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单质押贷款逾期处理流程、计息方式、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等事项,并明确告知投保人。
第十七条 当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本息之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可依据贷款协议约定对保单进行效力中止处理;合同效力因贷款原因而中止的,保险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向投保人发送通知及后续工作提示。
如投保人未在保单效力中止后90天内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全面清偿保单质押贷款所欠本息,则构成不良贷款。当投保人全部清偿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或投保人以解除合同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抵偿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保险公司应相应调整贷款状态。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做好贷后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用途跟踪,建立贷款清收机制,对逾期贷款督促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偿;对于因贷款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保单及时与投保人沟通,并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投保人偿还情况恢复或者解除合同,结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逾期贷款、不良贷款等会对投保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投保人本人。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具备保单质押贷款办理、信息查询报送、客户服务等功能,并按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报送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计算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保单质押贷款发展状况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体系。保险公司在服务投保人的同时,应严格控制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模、速度和比例,防止偏离主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遵循风险监测比例要求。保单质押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总资产8%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规范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2)】 内容摘要:第十条 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确认贷款申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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